职工换岗后运用原公司客户信息吸引事务,是否构成侵权?近来,北京丰台法院审结一同商业隐秘纠纷案,判定离任职工杨某及新任职公司一起补偿原公司20余万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现在已收效。
职工换岗后,多家协作客户也被“带走”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专利、商标、版权署理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前职工杨某在职期间把握很多客户信息,包括联络人、协作价格及买卖习气等。杨某离任时与公司签定保密协议,许诺不走漏商业隐秘。后甲公司发现,部分长时间协作客户转向与乙公司协作,而杨某正在乙公司任职,且杨某离任时与甲公司交代的客户中有部分已与乙公司树立了知识产权署理事务联络。甲公司以为杨某在离任后私行将从本公司获取的归于商业隐秘的客户信息发表给乙公司运用,杨某、乙公司均构成损害商业隐秘的行为,将其二者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乙公司当即中止侵权并补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庭审中,杨某及乙公司辩称,杨某在甲公司上任期间所取得的相关客户、负责人及联络方法均是经过揭露途径获取,上述信息并不归于商业隐秘,而知识产权署理费数额系由商场供需联络决议,也不具备隐秘性。相应客户并非甲公司专属客户,有的客户是根据对杨某个人的信任联络而与乙公司树立事务联络,属自主商业挑选。
法院确定:特定客户信息归于商业隐秘
丰台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建议的10家客户信息包括联络人、交流方法、协作习气等深度信息,是甲公司经过长时间投入构成的相对固定、有买卖习气的客户,具有商业价值,且公司经过保密协议等办法进行了维护。因而,甲公司建议的客户信息归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的商业隐秘。
案子审理过程中,杨某提交了2家客户出具的相关内容阐明,证明其是根据对杨某自己的信任而与乙公司进行协作。别的3家客户,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乙公司为该3家客户署理相关知识产权事务的行为。但关于别的5家客户的相关信息,乙公司认可与其树立了协作联络,但未举证证明这5家客户是根据对杨某自己专业度的认可以及信任,而与乙公司树立事务联络。考虑到杨某的确存在自动联络相关客户的行为,违背了保密协议约好,而乙公司明知杨某此前曾上任于甲公司,仍运用杨某向其发表的相应客户名单,故确定杨某、乙公司一起侵犯了甲公司相应商业隐秘,并判定杨某、乙公司一起补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余万元。
判定作出后,被告杨某、乙公司均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职工损害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行为多体现为违背保密责任或许用人单位有关保存商业隐秘的要求,向离任后地点的新单位发表、运用或许答应新单位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这种情况下,如新单位明知或许应知前职工系以偷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单位的商业隐秘,仍获取、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该商业隐秘,新单位亦会构成侵权。当然,若客户根据对职工个人的信任而与该职工地点单位进行买卖,该职工离任后,可以证明客户自愿挑选与该职工或许该职工地点的新单位进行买卖的,应当确定该职工并未采纳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隐秘。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修改 杨海 校正 翟永军